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食药监发〔2012〕13号)【2017-07-31废止】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鲁食药监发〔2012〕13号 |
发布日期 | 2012-07-09 | 生效日期 | 2012-08-01 |
有效性状态 | 已经废止 | 废止日期 | 2017-07-31 |
属性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 《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部分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处理结果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7〕68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批。
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由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的受理和审批机关负责。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管辖权限进行划分。
第五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当将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ㄒ唬┚哂泻戏ǖ木∷?;
?。ǘ┚哂杏胫谱鞴┯Φ氖称菲分帧⑹肯嗍视Φ氖称吩洗砗褪称芳庸?、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ㄈ┚哂杏胫谱鞴┯Φ氖称菲分帧⑹肯嗍视Φ木璞富蛘呱枋?,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ㄎ澹┚哂芯称钒踩嘌?、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哂杏氡镜ノ皇导氏嗍视Φ谋Vな称钒踩墓嬲轮贫?;
?。ㄆ撸┓稀恫鸵裥砜缮蟛楣娣丁废殖『瞬楸砉娑ǖ挠泄靥跫?;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ㄒ唬┐笮鸵陨喜凸荩ê笮筒凸荩?、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ǘ┏∷肪澄郎芾?;
(三)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
?。ㄋ模┣逑聪竟芾?;
(五)人员卫生管理;
?。┤嗽迸嘌倒芾?;
?。ㄆ撸┐右等嗽苯】倒芾?;
?。ò耍┘庸げ僮鞴芾?;
(九)餐厨垃圾管理;
(十)消费者投诉管理。
申请中央厨房的,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提交的规章制度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ㄒ唬┳ㄖ笆称钒踩芾砣嗽备谖恢霸鸸娑ǎ?/div>
(二)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
?。ㄋ模┦称诽砑蛹潦褂霉芾碇贫?;
?。ㄎ澹┦称芳煅橹贫?;
(六)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条 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核,但下列食品不得加工配送:
?。ㄒ唬┓潜镜ノ患庸さ闹苯尤肟谑称罚缡炻辈?、凉拌菜、蛋糕、烧饼、油条 等;
(二)直接入口的生食水产品。包括海蜇、海带、海产贝类、深海鱼、虾、蟹及其炝制、酱制、腌制、冰制品;
?。ㄈ├浼庸ぶ谱鞯募词呈称?;
?。ㄋ模┤榧叭橹破?;
(五)原料来源为河豚鱼、鲐鱼、青条 鱼、金枪鱼、毛蚶、织纹螺、荔枝螺、泥螺、狗肝、鲨鱼肝、青鱼胆、野生蘑菇、杏仁、枇杷仁、木薯、发芽马铃薯、牲畜甲状腺及其它不明动物的器官、组织和腺体的食品;
?。┥奈П卟?、雕花菜、塑胶雕花围边、剩余饭菜;
?。ㄆ撸┦秤闷谙蕹?4小时的加工豆制品;
(八)未经许可的各类药膳。
第十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经营性单位提供法定设立证明);
?。ㄈ┓ǘù砣耍ǜ涸鹑嘶蛘咭抵鳎┑纳矸葜っ鳎ǜ从〖?/div>
?。ㄋ模┓舷喙毓娑ǖ氖称钒踩芾砣嗽迸嘌抵っ鞑牧希?/div>
?。ㄎ澹┎鸵翊右等嗽苯】堤寮旌细裰っ骷笆称钒踩杜嘌登榭?;
?。┎鸵癯∷戏ㄊ褂玫挠泄刂っ鳎ㄈ绶课菟腥ㄖせ蜃饬扌榈龋?/div>
?。ㄆ撸┎鸵窬∷蜕璞覆季帧⒓庸ち鞒?、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ò耍┓媳臼凳┫冈虻诎颂酢」娑ǖ氖称钒踩嬲轮贫龋?/div>
?。ň牛┓匣肪潮;す芾砉娑ǖ闹っ鞑牧匣蚴槊娉信?;
(十)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不能提供安全检测报告的,需提交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使用城市管网水证明);
(十一)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的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
?。ㄊ┦粑邪炖淼?,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ㄊ┥枨氖屑恫鸵袷称钒踩喙懿棵殴娑ǖ钠渌牧?。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以外,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
?。ǘ┕丶方谑称芳庸げ僮鞴娉蹋òǖ唤鱿抻谑称泛褪称吩涎槭詹僮鞴娉獭⑹称分娌僮鞴娉?、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ㄈ┦称钒踩觳榧苹?;
?。ㄋ模┦称钒踩环⑹录贝χ梅桨?。
第十一条 申请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二)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制作、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
?。ㄈ┥⒅谱魃璞干枋┘霸耸渑渌统盗厩榭?。包括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运输配送车辆的行驶证明(复印件);
?。ㄋ模┘煅樯枋?。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
(五)食品卫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申请集体用餐配送的,应提供生产能力与申报的生产方式与数量相适应的相关材料。
申请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餐饮连锁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审查申请表》。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材料应当按次序整理装订,一式两份,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签章;
?。ǘ┧峤坏牟牧衔从〖?,应当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印章;
(三)所提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填写;
?。ㄋ模┩馕淖柿嫌Φ备接兄形囊胛?;
?。ㄎ澹┎牧嫌Φ蓖暾?、清晰、准确,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名。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ㄒ唬┥昵胧孪钜婪ú恍枰〉貌鸵裥砜桑蛘咭婪ú皇粲诓鸵袷称钒踩喙懿棵胖叭ǚ段У?,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ㄈ┥昵氩牧洗嬖诳梢缘背「拇砦蟮模Φ痹市砩昵肴说背「?,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ㄋ模┥昵氩牧掀肴曳戏ǘㄐ问降?,应当当场作出受理申请决定,并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过程中,可免予现场核查。
(一)申请人因遗失、毁损《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补发的;
?。ǘ┥昵氡涓砜芍しǘù砣耍ǜ涸鹑嘶蛘咭抵鳎┫畹模?/div>
?。ㄈ┥昵氡涓砜芍げ鸵竦ノ幻葡畹模ň魈宀槐洌?;
(四)申请变更许可证地址项的(属地址门牌号改变更名,实际经营场所地址未变)。
第十七条 现场核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孪雀嬷昵肴讼殖『瞬榈哪谌?、时间、方式;
?。ǘ┦煜ず土私庀殖『瞬榈挠泄啬谌菁吧昵肴说挠泄厍榭?;
(三)携带现场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ㄋ模┬殖『瞬樗璧奈氖?。
第十八条 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ㄒ唬┖瞬槿嗽辈簧儆诹饺?,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说明理由;
?。ǘ┛稍擞糜泄刈ㄒ导际跏侄味陨昵肴说牟鸵窬∷邢殖〔馐?,并做好记录;
?。ㄈ┨钚础恫鸵裥砜上殖『瞬楸怼?,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记录现场核查表中不符合项的具体情况等)。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表和核查笔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给《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给《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加工场所、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中央厨房新增加加工配送品种,需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增加品种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ǘ┰恫鸵裥砜芍ぁ犯从〖?;
?。ㄈ┕ど逃抵凑蘸陀泄夭棵懦鼍叩挠泄睾俗贾っ鞲从〖üど滩棵藕俗济票涓っ魑募?、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公安机关地址门牌号变更证明材料等);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限非经营性单位)和新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ㄎ澹┍涓恫鸵裥砜芍ぁ沸砜衫啾?、备注项目以及改变布局流程、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按餐饮服务许可新办证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重点提交变更后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含平面图、功能分区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设施数量、位置和运行状况;
?。┯泄乇涓虻乃得鞑牧?;
?。ㄆ撸┦粑邪炖淼模峁┪写砣俗矢裰っ?,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原发证部门对许可证延续的申请,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许可证号不变。
第二十六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恫鸵裥砜芍ぁ费有昵胧?;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ㄈ┰砜傻木∷?、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ㄋ模┐右等嗽苯】挡樘逯っ?;
?。ㄎ澹┐右等嗽迸嘌岛细裰っ鳎?/div>
?。┓课菟腥ㄖせ蛴行ё饬扌椋ǜ从〖?/div>
?。ㄆ撸┦粑邪炖淼?,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ò耍┥枨氖屑恫鸵袷称钒踩喙懿棵殴娑ǖ钠渌牧稀?/div>
申请延续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审查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证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交回原证。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二)关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及申请补发的情况说明;
(三)遗失后6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与复印件(内容应包括:餐饮服务单位名称、经营地址、许可证号等);
?。ㄋ模┓ǘù砣耍ǜ涸鹑嘶蛘咭抵鳎┥矸葜っ鳎ǜ从〖?;
?。ㄎ澹┦粑邪炖淼模峁┪写砣俗矢裰っ?,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ǘ┎鸵裉峁┱咭婪ㄖ罩沟?;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ㄋ模┎鸵裉峁┱咛峤弧恫鸵裥砜芍ぁ纷⑾昵胧橹鞫⑾?;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四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同一地址场所内隶属同一经营主体的经营者,应当由该经营主体统一办理一个《餐饮服务许可证》;分属不同经营主体,且经营场所能够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类别和备注项目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有关人员违法违规审批造成后果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追究行政责任:
?。ㄒ唬┥昵肴瞬环喜鸵裥砜商跫?,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ǘ┏邪烊巳衔昵肴瞬环喜鸵裥砜商跫?,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ㄈ┏邪烊撕椭鞴芰斓季泄淼模饕肪恐鞴芰斓嫉男姓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ǘ┎鸵袷称钒踩喙懿棵殴ぷ魅嗽背椒ǘㄖ叭ǚ⒎拧恫鸵裥砜芍ぁ返?;
?。ㄈ┎鸵袷称钒踩喙懿棵殴ぷ魅嗽蔽シ捶ǘǔ绦蚍⒎拧恫鸵裥砜芍ぁ返模?/div>
?。ㄋ模┮婪梢猿废⒎拧恫鸵裥砜芍ぁ肪龆ǖ钠渌樾巍?/div>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ㄒ唬┎鸵瘢褐竿ü词敝谱骷庸?、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ǘ┘庸ぞ∷褐赣胧称芳庸ぞ苯踊蛘呒浣酉喙氐某∷F浜逵搿恫鸵袷称钒踩僮鞴娣丁分兴傅募庸ぞ∷嗤?。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ㄋ模┎凸荩褐敢苑共宋饕钅康牡ノ?,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O以上(不含3000O),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O(不含500O,含3000O),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O(不含150O,含500O),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O以下(含150O),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所有场所面积均为实际室内使用面积。
?。ㄎ澹┛觳偷辏褐敢约屑庸づ渌?、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缘辏褐敢缘阈?、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ㄆ撸┮返辏褐敢怨┯评唷⒖Х?、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ò耍┨鹌氛荆褐覆鸵裉峁┱咴谄洳鸵鞯昃∷诨蚋浇瑁哂泄潭ň∷?,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ň牛┦程茫褐干栌诨?、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十)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申请表式样和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附件下载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