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ぬ趵?/h1>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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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ぢ缴吧铮ㄒ韵录虺埔吧铮?,?;ぁ⒎⒄购秃侠砝靡吧镒试?,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しā返扔泄胤?、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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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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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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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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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c.jl.gov.cn/wcss/cczf/info/2008-03-04/693/59864.html
【食品伙伴网注】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dfxfg/201207/20120700370568.shtml
?。?011年12月17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12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ぬ趵纷魅缦滦薷模?/p>
将《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ぬ趵返谒氖逄跣薷奈?ldquo;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000年10月20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01年2月15日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ぢ缴吧铮ㄒ韵录虺埔吧铮?,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しā返扔泄胤?、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实行对野生动物加强资源?;ぁ⒒毖敝?、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资源?;さ男逃岣吖癖;ひ吧镒试匆馐?。
?;ひ吧锛捌渖婊肪呈枪裼〉囊逦?,公民有权举报、制止非法伤害野生动物以及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野生动物保护、救护、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或者举报、查处违反野生动物?;し?、法规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资源?;す芾砉ぷ鳌?/p>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资源?;すぷ?。
第二章野生动物?;?/p>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等措施,依法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和生存环境。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伤害野生动物。禁止破坏或者侵占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第九条市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庞Φ备菔导是榭觯ㄆ谧橹吧镒试吹鞑椋⒁吧镒试吹蛋?,为?;ひ吧锾峁┮谰?。
第十条每年四月为本市?;ひ吧镄?;每年四月第四周为爱鸟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集中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为野生动物重点保护区:
?。ㄒ唬┚辉绿豆疑止?;
?。ǘ┧舻跛芏捶缇奥糜吻?/p>
(三)石头口门、新立城、大平池、双阳水库等大中型水库库区;
?。ㄋ模┕辛殖〉牧智?;
(五)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园、大型绿地;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野生动物?;で?/p>
在重点?;で谏枇⒈;?、发展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在这些场所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禁止在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堆积、倾倒污染物,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因为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
第十四条市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庞Φ弊龊枚悦皇蘸鸵平坏谋;ひ吧锏木然?、饲养、放生、上交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ひ吧锞然に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さ囊吧锸艿阶匀辉趾蛘呒膊⊥玻约笆苌?、迷途、被困时,应当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或者移交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误捕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无条件放生。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庞Φ辈扇〈胧?,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保护的野生动物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市、县(市)、区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藕耸岛?,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三章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
第十六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派炅臁堆毖敝承砜芍ぁ?。未办理许可证的,不得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第十七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ǘ┯胙毖敝骋吧锏闹掷?、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第十八条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毖桨福?/p>
?。ǘ┭毖敝车囊吧锢丛粗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由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依法向市或省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派昵氚炖硇砜芍?。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持《驯养繁殖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沤拥窖毖敝骋吧锏纳昵牒螅咸跫?,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驯养方案进行。变更野生动物种类、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终止手续。
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当遵守动物卫生防疫、城市建设、环境?;ず凸舶踩扔泄毓娑?。
第二十三条以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管理,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定期检查、维护驯养繁殖场所,防止野生动物逃逸。
第二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获取野生动物,不得擅自驯养繁殖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
第四章人工驯养繁殖的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
第二十五条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到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虐炖怼度斯ぱ毖敝骋吧锛捌洳肥展合奂庸ば砜芍ぁ罚ㄒ韵录虺啤妒展合奂庸ば砜芍ぁ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申领《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吧锢丛粗っ?;
?。ǘ┮吧锛捌洳酚猛镜乃得?;
?。ㄈ┮吧镌耸湫砜芍っ鳌?/p>
第二十七条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沤拥绞展骸⑾?、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市市区(不含双阳区)范围内的,由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属于县(市)、双阳区范围内的,由县(市)、双阳区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虐浞⑿砜芍ぁR吧锉;ば姓鞴懿棵欧⒎判砜芍びΦ痹?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持《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ㄒ唬├丛幢匦牒戏?;
?。ǘ┌凑张嫉闹掷?、数量、用途经营利用;
?。ㄈ┎坏枚陨缁岷凸裨斐晌:Γ?/p>
?。ㄋ模┓戏伞⒎ü婀娑ǖ谋曜?。
第二十九条严禁饭店、宾馆、酒楼、招待所、餐厅及其他饮食摊点、制售药品网点、商业网点等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加工制作食品、药品、产品;
(二)销售以非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食品、药品、产品;
?。ㄈ┯靡吧锩浦谱鞴愀婊虿似住?/p>
第三十条收购、销售、加工外埠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持有当地省级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产地证明和准运证及本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有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沤赡梢吧镒试幢;す芾矸?。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哦砸婪皇盏闹氐惚;ひ吧锛捌洳罚Φ狈派囊酝?,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需跨县(市)、双阳区域运输的,由市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藕朔⒆荚酥?。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未持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邮寄、携带。
第三十四条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准运证标明的种类、数量和起止地点办理,超出准运证规定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准运证。
第三十五条公路、铁路、航空、邮政等部门对无准运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承运。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进入市场和未进入市场交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扣留、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及时移交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虐凑沼泄毓娑ù?。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检查,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不得拒绝与妨碍其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情节严重的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睢?/p>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旁鹆钇渫V蛊苹敌形奁诨指丛?,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琶皇辗欠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琶皇找吧?,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趴鄞嬉吧锛捌洳?,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吊销有关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运输证明;逾期未办理运输证明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し?、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判姓捶ㄈ嗽蓖婧鲋笆?、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ぢ缴吧铮ㄒ韵录虺埔吧铮?,?;ぁ⒎⒄购秃侠砝靡吧镒试?,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しā返扔泄胤?、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发布单位 | 暂无 | 发布文号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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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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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伙伴网注】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dfxfg/201207/20120700370568.shtml
?。?011年12月17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12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ぬ趵纷魅缦滦薷模?/p>
将《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ぬ趵返谒氖逄跣薷奈?ldquo;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000年10月20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01年2月15日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ぢ缴吧铮ㄒ韵录虺埔吧铮?,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しā返扔泄胤?、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实行对野生动物加强资源?;ぁ⒒毖敝?、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资源?;さ男逃岣吖癖;ひ吧镒试匆馐?。
?;ひ吧锛捌渖婊肪呈枪裼〉囊逦?,公民有权举报、制止非法伤害野生动物以及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野生动物保护、救护、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或者举报、查处违反野生动物?;し?、法规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资源?;す芾砉ぷ鳌?/p>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资源?;すぷ?。
第二章野生动物?;?/p>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等措施,依法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和生存环境。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伤害野生动物。禁止破坏或者侵占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第九条市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庞Φ备菔导是榭觯ㄆ谧橹吧镒试吹鞑椋⒁吧镒试吹蛋?,为?;ひ吧锾峁┮谰?。
第十条每年四月为本市?;ひ吧镄?;每年四月第四周为爱鸟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集中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为野生动物重点保护区:
?。ㄒ唬┚辉绿豆疑止?;
?。ǘ┧舻跛芏捶缇奥糜吻?/p>
(三)石头口门、新立城、大平池、双阳水库等大中型水库库区;
?。ㄋ模┕辛殖〉牧智?;
(五)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园、大型绿地;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野生动物?;で?/p>
在重点?;で谏枇⒈;?、发展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在这些场所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禁止在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堆积、倾倒污染物,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因为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
第十四条市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庞Φ弊龊枚悦皇蘸鸵平坏谋;ひ吧锏木然?、饲养、放生、上交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ひ吧锞然に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さ囊吧锸艿阶匀辉趾蛘呒膊⊥玻约笆苌?、迷途、被困时,应当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或者移交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误捕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无条件放生。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庞Φ辈扇〈胧?,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保护的野生动物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市、县(市)、区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藕耸岛?,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三章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
第十六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派炅臁堆毖敝承砜芍ぁ?。未办理许可证的,不得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第十七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ǘ┯胙毖敝骋吧锏闹掷?、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第十八条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毖桨福?/p>
?。ǘ┭毖敝车囊吧锢丛粗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由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依法向市或省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派昵氚炖硇砜芍?。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持《驯养繁殖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沤拥窖毖敝骋吧锏纳昵牒螅咸跫?,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驯养方案进行。变更野生动物种类、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终止手续。
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当遵守动物卫生防疫、城市建设、环境?;ず凸舶踩扔泄毓娑?。
第二十三条以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管理,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定期检查、维护驯养繁殖场所,防止野生动物逃逸。
第二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获取野生动物,不得擅自驯养繁殖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
第四章人工驯养繁殖的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
第二十五条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到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虐炖怼度斯ぱ毖敝骋吧锛捌洳肥展合奂庸ば砜芍ぁ罚ㄒ韵录虺啤妒展合奂庸ば砜芍ぁ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申领《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吧锢丛粗っ?;
?。ǘ┮吧锛捌洳酚猛镜乃得?;
?。ㄈ┮吧镌耸湫砜芍っ鳌?/p>
第二十七条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沤拥绞展骸⑾?、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市市区(不含双阳区)范围内的,由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属于县(市)、双阳区范围内的,由县(市)、双阳区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虐浞⑿砜芍ぁR吧锉;ば姓鞴懿棵欧⒎判砜芍びΦ痹?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持《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ㄒ唬├丛幢匦牒戏?;
?。ǘ┌凑张嫉闹掷?、数量、用途经营利用;
?。ㄈ┎坏枚陨缁岷凸裨斐晌:Γ?/p>
?。ㄋ模┓戏伞⒎ü婀娑ǖ谋曜?。
第二十九条严禁饭店、宾馆、酒楼、招待所、餐厅及其他饮食摊点、制售药品网点、商业网点等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加工制作食品、药品、产品;
(二)销售以非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食品、药品、产品;
?。ㄈ┯靡吧锩浦谱鞴愀婊虿似住?/p>
第三十条收购、销售、加工外埠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持有当地省级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产地证明和准运证及本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有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沤赡梢吧镒试幢;す芾矸?。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哦砸婪皇盏闹氐惚;ひ吧锛捌洳罚Φ狈派囊酝?,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需跨县(市)、双阳区域运输的,由市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藕朔⒆荚酥?。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未持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邮寄、携带。
第三十四条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准运证标明的种类、数量和起止地点办理,超出准运证规定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准运证。
第三十五条公路、铁路、航空、邮政等部门对无准运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承运。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进入市场和未进入市场交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扣留、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及时移交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虐凑沼泄毓娑ù?。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检查,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不得拒绝与妨碍其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情节严重的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睢?/p>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旁鹆钇渫V蛊苹敌形奁诨指丛?,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琶皇辗欠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琶皇找吧?,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趴鄞嬉吧锛捌洳?,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吊销有关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运输证明;逾期未办理运输证明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し?、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野生动物?;ば姓鞴懿棵判姓捶ㄈ嗽蓖婧鲋笆?、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